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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内幕交易花王股份(603007)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已可索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花王股份(603007)股票被内幕交易引发的投资者索赔工作已经启动,如果投资者因此次内幕交易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2024年3月1日,证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603007)案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肖某内幕交易花王股份(603007)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已可索赔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1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0×××××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9×××××6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2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1×××××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6×××××4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8。“马某梧”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30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0×××××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8×××××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62×××××15账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2,000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72账户。“吕某峰”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62×××××66账户、“马某梧”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62×××××96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总计3,000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1,483.24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11×××××34账户、1,576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62×××××36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931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72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MAC地址主要为F04×××××36,系戴某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13×××××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股,成交金额19,958,514.60元,2017年4月6日卖出100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亏损1,184,917.13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股,成交金额26,628,009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9,293,029.33元;“马某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股,成交金额2,996,674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682,131.36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8,790,243.56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6年12月7日到2017年2月22日期间卖出花王股份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最终索赔条件法院依法认定。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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